2015年3月份,我作为湖南路桥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代理其下属公司隧道公司,去福州市某区法院出庭应诉。该案交通肇事受害方起诉车辆所有人湖南路桥隧道公司为第二被告。索赔金额为30多万元。我经过庭审大量证据质证,证明车辆实际使用人为福建三明公司,而不是湖南路桥隧道公司,向法庭表明湖南路桥隧道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赔偿责任人应该是福建三明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我反复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才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由福建三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湖南路桥隧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湖南路桥隧道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