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精神病医院患者跳楼自伤医疗服务纠纷案
来源: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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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八8月,受某精神病院委托,我担任患者林某诉该精神病医院一案该精神病医院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该患者在该院治病期间,趁医务人员不备,从二楼跳下,造成脊柱受损。后来患者到某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然后据此索赔三十万之巨。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我建议院方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的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该结果符合实际情况,被法院依法认定。
法律对于精神病监护权是否转移,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司法解释的精神是精神病医院在此类情形下只需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据此,针对对方代理人提出的天价赔偿的要求我予以否决。
经过两天艰难的庭审,反复调解无效,最终对方决定撤诉。但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医院以补偿患者几万元结案。双方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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